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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正在拟定无烟校园标准 

发布时间:2010-07-15 15:51
     今后,教师即使在校外也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并要做到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中职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内全面禁烟。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日前,教育部门目前正在拟定无烟校园的认定标准等细则,拟把无烟学校的创建与文明学校、达标学校的评定挂钩。

    《意见》要求,教师在学校的禁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通过自身的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学校应积极倡导和帮助吸烟的教职员工戒烟,摒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中职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应全面禁烟,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应全面禁烟。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内主要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校园内不得张贴或设置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并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意见》要求,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控烟工作作为考评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意见》同时公布了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据了解,2008年,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控烟协会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中小学校教学区内(含办公区)、托幼机构要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不摆放烟灰缸,并完全禁烟。设立控烟监督员,并将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学校考评的重要内容。    

                       (据省教育厅网站,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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